1.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是“融资租赁”或者“租赁”字样,注册资本最低1.7亿元人民币,且需要实缴验资,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非居住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和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4.股东可以由企业或个人组成,企业具有与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
5.优先试点领域为主要股东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背景,或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服务,或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为环保、市政、医疗、教育、文化、养老等领域或产业服务;为制造业产品出口及企业“走出去”发展服务;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服务;
6.必须充分说明母公司的上一年经营情况(营业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1.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是“融资租赁”或者“租赁”字样,注册资本最低1.7亿元人民币,且需要实缴验资,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非居住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和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4.股东可以由企业或个人组成,企业具有与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
5.优先试点领域为主要股东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背景,或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服务,或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为环保、市政、医疗、教育、文化、养老等领域或产业服务;为制造业产品出口及企业“走出去”发展服务;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服务;
6.必须充分说明母公司的上一年经营情况(营业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1.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是“融资租赁”或者“租赁”字样,注册资本折合美元最低1000万元,根据股东约定实际情况确定注册资本到位期限,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商务办公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3.外资融资租赁可以分为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性质,股权比例中外资比例不少于25%。股东必须是企业,该类股东公司必须成立一年以上,当前以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为准入前提,单纯的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暂停审批,除非是知名跨国企业;
4.建议选择成立两年以上的母公司作为股东公司,中方股东、外方股东必须是持续经营的、有资产实力和投资能力的企业。外方股东公司上一年度的资产总额不小于500万美元,董事为外籍自然人,股东为外籍自然人或企业法人,近一年无股权变更记录。中方股东公司须至少1亿元以上的资产证明和注册资本认缴能力,以大型装备制造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为优;
5.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和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6.必须充分说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1.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是“融资租赁”或者“租赁”字样,注册资本折合美元最低1000万元,根据股东约定实际情况确定注册资本到位期限,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商务办公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3.外资融资租赁可以分为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性质,股权比例中外资比例不少于25%。股东必须是企业,该类股东公司必须成立一年以上;
4.建议选择成立两年以上的母公司作为股东公司,中方股东、外方股东必须是持续经营的、有资产实力和投资能力的企业。外方股东公司上一年度的资产总额不小于500万美元,董事为外籍自然人,股东为外籍自然人或企业法人,近一年无股权变更记录。中方股东公司必须有注册资本认缴能力;
5.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和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6.必须充分说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鼓励服务领域为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或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服务,或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
1.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是“融资租赁”或者“租赁”字样,注册资本最低1.7亿元人民币,且需要实缴验资,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非居住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和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4.股东可以由企业或个人组成,企业具有与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
5.优先试点领域为主要股东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背景,或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服务,或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服务等;
6.必须充分说明母公司的上一年经营情况(营业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1.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是“融资租赁”或者“租赁”字样,注册资本最低1.7亿元人民币,且需要实缴验资,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非居住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和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4.股东可以由企业或个人组成,企业具有与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
5.优先试点领域为主要股东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背景,或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服务,或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为环保、市政、医疗、教育、文化、养老等领域或产业服务;为制造业产品出口及企业“走出去”发展服务等;
6.必须充分说明母公司的上一年经营情况(营业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1.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是“融资租赁”或者“租赁”字样,注册资本折合美元最低1000万元,根据天津市商委的统一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其余两年之内到位。公司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商务办公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3.外资融资租赁可以分为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性质,股权比例中外资比例不少于25%。股东必须是企业,该类股东公司必须成立一年以上;董事为外籍自然人,股东为外籍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和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5.鼓励服务领域为飞机、轮船、医疗器械、装备制造与销售、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
1.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是“融资租赁”或者“租赁”字样,注册资本折合美元最低1000万元,根据股东约定实际情况确定注册资本到位期限,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商务办公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3.外资融资租赁可以分为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性质,股权比例中外资比例不少于25%。股东必须是企业,该类股东公司必须成立一年以上;
4.建议中方股东、外方股东必须是持续经营的、有资产实力和投资能力的企业。外方股东公司上一年度的资产总额不小于500万美元,董事为外籍自然人,股东为外籍自然人或企业法人,近一年无股权变更记录。中方股东公司须至少拥有超过认缴注册资本额度的资产证明和注册资本认缴能力。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必须提供其银行自信良好或银行存款证明,作为其资产实力的辅助证明;
5.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和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6.必须充分说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鼓励服务领域为飞机、轮船、医疗器械、装备制造与销售、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
1.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是“融资租赁”或者“租赁”字样,注册资本最低1.7亿元人民币,且需要实缴验资,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非居住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和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4.股东可以由企业或个人组成,企业具有与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
5.优先试点领域为主要股东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背景,或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服务,或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服务等;
6.必须充分说明母公司的上一年经营情况(营业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1.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是“融资租赁”或者“租赁”字样,注册资本最低1.7亿元人民币,且需要实缴验资,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非居住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和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4.股东可以由企业或个人组成,企业具有与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
5.优先试点领域为主要股东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背景,或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服务,或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为环保、市政、医疗、教育、文化、养老等领域或产业服务;为制造业产品出口及企业“走出去”发展服务等;
6.必须充分说明母公司的上一年经营情况(营业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1.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是“融资租赁”或者“租赁”字样,注册资本折合美元最低1000万元,根据股东约定实际情况确定注册资本到位期限,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商务办公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3.外资融资租赁可以分为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性质,股权比例中外资比例不少于25%。股东必须是企业,该类股东公司必须成立一年以上;董事为外籍自然人,股东为外籍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和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5.鼓励服务领域为飞机、轮船、医疗器械、装备制造与销售、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
1.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是“融资租赁”或者“租赁”字样,注册资本折合美元最低1000万元,根据股东约定实际情况确定注册资本到位期限,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商务办公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3.外资融资租赁可以分为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性质,股权比例中外资比例不少于25%。股东必须是企业,该类股东公司必须成立一年以上;
4.建议中方股东、外方股东必须是持续经营的、有资产实力和投资能力的企业。外方股东公司上一年度的资产总额不小于500万美元,董事为外籍自然人,股东为外籍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中方股东公司须至少拥有超过认缴注册资本额度的资产证明和注册资本认缴能力。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必须提供其银行自信良好或银行存款证明,作为其资产实力的辅助证明;
5.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和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6.必须充分说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鼓励服务领域为飞机、轮船、医疗器械、装备制造与销售、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
1.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是“融资租赁”或者“租赁”字样,注册资本最低1.7亿元人民币,且需要实缴验资,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非居住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和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4.股东可以由企业或个人组成,企业具有与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
5.优先试点领域为主要股东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背景,或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服务,或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为环保、市政、医疗、教育、文化、养老等领域或产业服务;为制造业产品出口及企业“走出去”发展服务等;
6.必须充分说明母公司的上一年经营情况(营业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1.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是“融资租赁”或者“租赁”字样,注册资本最低1.7亿元人民币,且需要实缴验资,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非居住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和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4.股东可以由企业或个人组成,企业具有与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
5.优先试点领域为主要股东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背景,或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服务,或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服务等;
6.必须充分说明母公司的上一年经营情况(营业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1.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是“融资租赁”或者“租赁”字样,注册资本折合美元最低1000万元,根据重庆市商委的统一规定自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剩余两年内到位。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商务办公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3.外资融资租赁可以分为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性质,股权比例中外资比例不少于25%。股东必须是企业,该类股东公司必须成立一年以上;
4.建议中方股东、外方股东必须是持续经营的、有资产实力和投资能力的企业。外方股东公司上一年度的资产总额不小于500万美元,董事为外籍自然人,股东为外籍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中方股东公司须至少拥有超过认缴注册资本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必须提供其银行自信良好或银行存款证明,作为其资产实力的辅助证明;
5.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和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6.必须充分说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鼓励服务领域为飞机、轮船、医疗器械、装备制造与销售、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
1.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是“融资租赁”或者“租赁”字样,注册资本折合美元最低1000万元,根据重庆市商委的统一规定自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剩余两年内到位。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商务办公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3.外资融资租赁可以分为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性质,股权比例中外资比例不少于25%。股东必须是企业,该类股东公司必须成立一年以上;
4.建议中方股东、外方股东必须是持续经营的、有资产实力和投资能力的企业。外方股东公司上一年度的资产总额不小于500万美元,董事为外籍自然人,股东为外籍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中方股东公司须至少拥有超过认缴注册资本额度的资产证明和注册资本认缴能力。
5.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和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6.必须充分说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鼓励服务领域为飞机、轮船、医疗器械、装备制造与销售、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
1.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是“融资租赁”或者“租赁”字样,注册资本最低1.7亿元人民币,且需要实缴验资,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非居住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和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4.股东可以由企业或个人组成,企业具有与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
5.优先试点领域为主要股东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背景,或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服务,或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为环保、市政、医疗、教育、文化、养老等领域或产业服务;
6.必须充分说明母公司的上一年经营情况(营业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1.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是“融资租赁”或者“租赁”字样,注册资本最低1.7亿元人民币,且需要实缴验资,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非居住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和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4.股东可以由企业或个人组成,企业具有与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
5.优先试点领域为主要股东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背景,或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服务,或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为环保、市政、医疗、教育、文化、养老等领域或产业服务;为制造业产品出口及企业“走出去”发展服务;
6.必须充分说明母公司的上一年经营情况(营业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1.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是“融资租赁”或者“租赁”字样,注册资本折合美元最低1000万元,根据省商务厅的原则要求自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剩余两年内到位。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商务办公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3.外资融资租赁可以分为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性质,股权比例中外资比例不少于25%。股东必须是企业,该类股东公司必须成立一年以上;
4.建议中方股东、外方股东必须是持续经营的、有资产实力和投资能力的企业。外方股东公司上一年度的资产总额不小于500万美元,董事为外籍自然人,股东为外籍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中方股东公司须至少拥有超过认缴注册资本额度的资产证明和注册资本认缴能力。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必须提供其银行自信良好或银行存款证明,作为其资产实力的辅助证明;
5.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和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6.必须充分说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1.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是“融资租赁”或者“租赁”字样,注册资本折合美元最低1000万元,根据省商务厅的原则要求自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剩余两年内到位。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商务办公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3.外资融资租赁可以分为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性质,股权比例中外资比例不少于25%。股东必须是企业,该类股东公司必须成立一年以上;
4.建议中方股东、外方股东必须是持续经营的、有资产实力和投资能力的企业。外方股东公司上一年度的资产总额不小于500万美元,董事为外籍自然人,股东为外籍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中方股东公司须至少拥有超过认缴注册资本额度的资产证明和注册资本认缴能力。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必须提供其银行自信良好或银行存款证明,作为其资产实力的辅助证明;
5.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和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6.必须充分说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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